CASE-006
离任官员署名判牍案
原始资料 · 30宗案件_调查流程现行正本 · 以确证状态为准
- 案件编号
- CASE-006
- 关联剧情链
- ARC-006
- 案件标题
- 离任官员署名判牍案
- 主办可选区域
- 京畿
- 核心争议
- 原任官员离职后仍有人以其名义签署公文
- 潜在证人ID(须核实在场)
- J1173
- 初始报案材料
- 任免底册、书手字迹与文书递送时辰
- 物证路径
- 先调取任免底册、书手字迹与文书递送时辰原件与副本,验封存时间、来源及有无涂改
- 证言路径
- 分别讯问直接经手人员与旁证,不因令狐元泰的现有职务推定真伪
- 反证路径
- 核对文书可能系离任前已签而后补送是否能够独立解释差额或误传
- 存档隐藏真相候选A
- 离任官员签批在任时已成,信使迟到
- 存档隐藏真相候选B
- 新任吏员沿用旧印办理积案属于越权失误
- 存档隐藏真相候选C
- 有人伪托旧官字迹转移官仓处置权限
- 真相锁定规则
- 创建存档时仅择一隐藏状态且一经写入不可事后修改;A/B/C只是可审校的备选事实,若需要涉事人物和物资流向则须与世界数据同步记录;不得事后改判真相
- 调查分支
- 本案专属取证:用离任生效日期对照判牍发递刻时和书手笔迹;另保留讯问、申辩和补查路径,不强制刑罪。
- 错误定罪风险
- 停办造成积案;继续使用无权文书损害朝廷信誉;无证供述或政治压力不能直接形成定罪
- 无罪或无法查明后续
- 本案应排除:查是否前官预签、换印延迟或确实冒署;查无可归责行为则停止处分、修复错扣财物与声誉,允许记为事实未明。
- 有责处理后续
- 按确认责任类型办理:有效公文另经在任长官复核,无授权冒署须追责经手者;不能越过相应审理机关与追诉证据门槛。
- 历史兼容限制
- 汉式大景司法程序;改唐式或明式后必须重新映射审理机关与诉讼救济,不热改既有判案史
- 设计状态
- 故事候选,具体原始凭据与现场人数待游戏接入时审计
查验来源与原始字段
现行字段用于核对;legacy 字段仅供旧值追溯,不作为现行事实。
- V1.9当事人地位
- 案中相关人与刑事被告分离;涉事或被访查不等于已定罪
- V1.9证人所在地复核
- 人物初始地域不同,须先核查出行/通信:J1173
- V1.9真相锁定
- A/B/C只能开档确定一个,之后证言可能失真但底层事实不可变
- V1.9结束条件
- 可不起诉、暂结、补查、平反、赔偿或依程序处分,不强制有罪
- V1.9.1人物位置审验
- 关联人在案发地的实际到场、通信及证言均须按现行人物驻地与行动记录查证;不能依据旧县候选官职自动认定在场
- canonical_truth_ids
- CASE-006-A;CASE-006-B;CASE-006-C
- canonical_investigation_plan
- 本案专属取证:用离任生效日期对照判牍发递刻时和书手笔迹;另保留讯问、申辩和补查路径,不强制刑罪。 证人不在案发地者须先核当日出入与传信记录。
- canonical_outcome
- 本案应排除:查是否前官预签、换印延迟或确实冒署;查无可归责行为则停止处分、修复错扣财物与声誉,允许记为事实未明。 按确认责任类型办理:有效公文另经在任长官复核,无授权冒署须追责经手者;不能越过相应审理机关与追诉证据门槛。
- canonical_case_status
- truth_variants_and_evidence_designed_not_runtime_implemented